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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的转移有什么规定

123发布时间:2013年9月25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是依据合同规定,卖方必须交货或提交有关的货运单据,买方必须收受货物和支付价金。这两项行为的统一,就确认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及五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同货物的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地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如果合同对此未作规定时,则根据合同的性质及其条款,依照法律和惯例,从中推定出这个意思。在一般情况下,货物风险货物的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装运港交货系统合同居多,由于买方付款通常在卖方装船之后,这就可以出现货物风险转移在先而所有权转移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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