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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连带责任

123发布时间:2013年9月25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补充连带责任
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供应大米的合同,由我向张某供应大米20吨,总价款为4万元,并由李某为张某向我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期满,如果张某不能支付货款,则李某就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我已经向张某发去了20吨大米,可张某迟迟不支付货款,称货没出手,无法支付。于是我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却说,当初约定是张某不能履行合同时他才承担责任,而现在我须向法院起诉张某,等执行完张某的财产后,如果还不能还清我的货款时,他才承担保证责任。我反驳他说:“你是保证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向谁要都可以的。”可李某说,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没错,可他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而非并行的连带责任。我现在有一点不明白,连带责任中真有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的区分,如果有的话二者有什么区别?另外,我可以直接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吗?
你好,在民法理论中,确有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之分。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在本案中,李某也的确承担的是补充的连带责任,因此你不能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正如李某所说,如果张某拒不支付货款时,你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货款。当法院执行了张某的财产后,仍不能还清你的货款时,你可以就剩余的货款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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