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承包了某村的果林,由于张某的悉心经营,收效很好,村长李某便有了想法,决定修改承包合同,打算提高承包费,缩短承包期。李某拟到合同后,找到张某要求其履行新合同,否则便收回果林,强迫张某在合同上签字。张某签字后拒绝履行合同,李某便强行摘光果林里的果子。为此,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根据这一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表现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只要一出生,其民事权利能力均相同,不存在一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多于另一些公民的情况。除特殊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外,都可以通过合同形式建立民事法法律关系。
(2)不同民事主体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也相同,不存在国有高于私有、集体高于个体、法人组织高于非法人组织的情况。即使国家机关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时,其法律地位也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样都是相同的。
(3)各种民事主体要通过合同形式建立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该民事法律关系就不能建立。如果一方试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该行为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结合本案,村长强迫张某修改合同的做法违背《合同法》的规定,该修改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要修改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因此,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其承包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