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王某夫妇借款10万元,约定利 息按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11月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张某、王某夫妇10万 元,支付拖欠的约定利息10500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被告刘某先后向原告张某、王某夫妇借款两次,每次借5万元。第一次 向原告王某借5万,约定借期半年,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被告刘某先后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4500元,后经王某同意,该借款期限顺延半年并免除2个月的 利息。第二次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约定借4个月,每月5000元利息,其中免除一个月的利息,被告已支付利息5000元。两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夫妇多次 催收无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王某夫妇借款10万元理应偿还。第一次借款约定借期一年,每月利息1500,其 利息为18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4500元和原告王某同意免除被告2个月利息,该笔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内还差10500元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未 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应予支持。第二次借款,原、被告约定每月利息5000元,其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在庭审 中,原告将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变更为三个月的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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