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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应具备的内容

123发布时间:2014年2月3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使用人
  选
  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
  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
  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商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能明确的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小区管理办法可以是综合性的管理规章,也可以针对不同方面制订专项规章,例如卫生公约、保安公约等等。物业管理公司制订规章属于对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必须经小区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认可后,管理规章才能生效。这些管理规章不属于政府行为,没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区居民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其性质属于团体自律性规章;
  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这既是行使权利也是履行义务;
  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有权要求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委员会作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责任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对于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或者个别难以解决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情况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有权要求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规章出面协调和解决,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物业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与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管理条件,因此根据管理项目的需要,一部分专项业务必须委托其他专营公司完成。比如将清扫小区衔道和清理垃圾、化粪井的专项工作,转包给清洁公司等单位或人员承担;聘请保安公司承担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等;
  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我国的物业管理开展不久,群众生活水平也还不高,不能象国外那样实行物业管理的高收费《在国外物业管理也是微利行业》但又不能沿用传统房产管理“以收定支”的做法,弥补经费不足的办法就是开展多种经营,以经营收益补充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权利外,也应承担下列义务: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③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理委
  员会认可;d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
  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6.合同期限。即该合同的起止日期;
  7.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8.其他事项。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如风险责任、调解与仲裁、合
  同 的更改、补充与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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