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父母将自己所有的一套门面房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由女儿照顾自己今后的生活,但女儿并没有履行所附义务。遂决定撤销赠与,要求女儿返还门面房。日前,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2005年,原告唐大爷老夫妻俩将一套门面房赠与女儿,要求女儿负责今后自己的生病护理和生活照顾。 2010年,唐大爷患脑梗塞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而老伴患肺气肿、心脏病接连五次住院治疗,需要人进行生活护理。两老人多次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而女儿以自己的子女需照料为由拒绝了老人的要求。两位老人无奈之下诉之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赠与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位老人的赠与行为附有条件,即女儿应当负责两位老人的生活,另外,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女儿在接受赠与后未积极主动地履行赡养义务,故两位老人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了撤销赠与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