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均是对合同内容加以明确的过程,是法官(或仲裁员,下同)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完善时的工具。它们之间虽然存在明显区别,但是实务中易将二者混淆,因为使用不同的推定方法,必然
导致不同的裁决结果,据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二者加以区别,以实现司法公正。
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二者内涵不同。所谓合同漏洞补充,指当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出明示的规定时,法官依一定的步骤对此予以补充,从而确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的司法活动;所谓合同解释,指法官对合同中的词语的含义加以确定,从而决定其法律上的效果的司法活动。
二、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漏洞是指缔约人关于合同某事项应有约定而未约定。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1)基于缔约人的法律知识,在订立合同时对某些条款会有所疏忽;(2)缔约人为了能尽快达成协议,也会疏漏某些条款,同意将来再行协商;(3)缔约人约定的某些条款由于违反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而无效,也会造成合同漏洞。合同解释是因缔约人对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或条款前后自相矛盾等而产生解释之必要。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1)词义本身具有含糊性,该词虽然有核心的涵义,但它与其他词语之间的界限不清楚;(2)词义本身具有模棱两可性,可以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涵义;(3)合同前后或主文与附件自相矛盾。
三、二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合同漏洞补充涉及到合同没有作出明示的规定情况,是法官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进行补充,它所针对的是合同的“空白点”;合同解释涉及到合同已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了规定,但该规定没有明确地表达出缔约人的意思,是法官对合同已有规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合同条款有歧义而产生法官对合同条款解释的必要。
四、二者判断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不同。合同漏洞补充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把这种推定的意思视为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合同解释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判断当事人应有的效果意思。
五、二者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所遵循的规则不同。合同漏洞补充是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步骤进行补充,其步骤有:
(一)依当事人默示表达的真实意思补充。其与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十分相似,但它们的区别在于合同是否有规定,如果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全面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如果合同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
(二)依法官推定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的意思补充。其涵义为法官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交易过程、交易习惯推定空缺条款应具有的内容。依推定意思补充并不旨在依当事人的真实期望补充合同,而是依一种客观标准补充合同,即推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或第三人处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本应具有的期望,法官依据交易习惯或善意义务等原则确定其期望。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条明确规定法官可以依当事人应当具有的意思补充合同内容。
(三)依法律的规定补充,法律规定是合同中的法定默示条款。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法官补充合同漏洞的依据。该条规定:(1)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别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行为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解释是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则进行解释,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法官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探究当事人真实意图原则、整体解释原则、合同目的解释原则、参照交易习惯原则对合同予以解释。由此可见,在实务中不能将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混淆,只有确切掌握二者之间的区别,才能在实务中正确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