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05─
本合同委托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手机:, 电话:
本合同受托方为兰州振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地址:兰州市庆阳路 262号410室,电话8861593,邮政编码:730030。
甲方拟就 项目委托乙方代理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上述专利申请至专利局作出对申请最终结果期间内的有关代理事务。
经双方协商,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授权乙方办理专利申请程序中的有关事务。
二、乙方委派“ ”作为甲方专利代理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三、甲方项目的发明人应充分地、完整地、 真实地向代理人介绍有关情况及内容,并按代理人的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图纸、背景文件等, 积极配合代理人开展工作,给予乙方工作便利。 在必要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补充技术资料、图纸等文件。
甲方发明人应对所提供的资料、图纸、背景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四、合同生效后,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技术资料等文件后,应对其中未公开的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后的一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向甲方提供所承办的文件副本一套。
五、甲方专利申请项目的联系人: ,其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手机: ,电话:0931-
(甲方email: 乙方email:info@gansuzl.com)
六、甲方如发生地址变更或更换联系人, 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及有关情况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变更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甲方提供的地址有误或不详,或因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由于乙方填写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及时送达有关文件, 送达可用信函邮寄,送达时间推定为贰周。
八、甲方应当及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 及时按乙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
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为发明专利1500元,实用新型800元,外观设计600元,共计 元整 。在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一次付清代理费。假如申请文件在检索中发现有相同的专利不能申请时,每项扣除200元检索费,其他费用退回。
十、乙方不担保所代理案件的最终结果, 所代理事务的最终结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可以自行更换代理人,并应在代理人更换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著录变更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乙方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同时退赔甲方已向中国专利局缴纳的全部费用。
由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如所造成的后果使代理工作无法继续或无必要继续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乙方向甲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由于乙方的代理人泄露秘密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直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由于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所造成的后果使代理工作无法继续或无必要继续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由于非乙方原因而使甲方失去专利申请权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上述两款中的任一事件发生后,甲方所付的专利代理费等均不再返还。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所订立的补充条款视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限,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况外, 自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委托事务完成之日终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 合同终止后,本条即为代理关系终止、解除委托关系的条款。
十六、专利代理委托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乙方以专利代理委托书为工作凭证。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等同效力,由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
甲 方(签字章): 乙 方:兰州振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签字章): 代理人(签字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