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产后欲撤销合同 卖方讨要余款行"锁定"合同效力
在国外工作的郑女士委托母亲出售自己所有的一套住房,回国后郑女士以显失公平为由,将买受方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长宁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理由是郑女士之前要求夏先生支付购房余款的行为,已经“锁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006年10月,当时还在日本工作的郑女士经我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公证,书面委托母亲代为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2007年2月,郑女士的母亲代女儿与夏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以68.5万元的价格成交。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和正式合同,长宁区公证处就该合同出具了公证书。在支付38.5万元购房首付款后,房子交付给夏先生,房屋的产权也转移登记至夏先生名下。同年7月,夏先生以银行贷款向郑女士支付购房款29.5万元,余款5000元因双方在办理燃气及物业维修基金过户手续时发生争议而没有支付。郑女士回国后,先是要求夏先生支付这笔余款,之后她又认为补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
被告夏先生向法庭辩称,郑女士全权委托母亲办理房屋买卖事宜,且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告母亲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合同也不存在有失公平之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同时约定了郑女士逾期交房和夏先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计算违约金的标准相互一致,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双方约定郑女士将房屋内的固定设施随房屋交付给夏先生,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惯例,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法院还认为,郑女士今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不仅在时间上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而且郑女士回国后向夏先生讨要购房款余款的行为,已经表明她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