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趁妻子出差,给妻子买了一套100万元的房子,想给她一个惊喜。没想到妻子回来后认为这项投资过大,要求退房。但房地产公司却不同意退还定金,为此妻子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判决丈夫替妻子签订的买房合同无效。
田某和李某是夫妻,在妻子李某去北京出差之际,丈夫田某了解到某房地产公司正在建造的商品房,地理位置很好,价格适中,将来有很大的升值空间。为了给妻子一个惊喜,在没有事先征得其妻同意的情况下,以妻子李某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标的金额近100万元,预付定金5万元。妻子李某回来后得知此事,因金额过大不同意购买此房,并要求退还定金。房地产公司认为,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定金不予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日前,天桥区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合同不成立,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5万元,李某适当补偿该房地产公司5000元。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夫妻代理的范围仅限于日常家庭事务,不动产和商业行为不适用夫妻代理,故不能以夫妻代理作为理由认定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