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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在仓储合同中,尽管保管人占有仓储物,但仓储物的所有权人是仓单持有人。为了维护仓单持有人在其所有的仓储物上的权益,促使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进行检查和提取样品之活动的权利,保管人相对也有允许仓单持有人进行检查和提取样品活动的义务。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凭借已经实施的存货行为或者仓单持有这一事实即可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储物,并且可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转移其对仓储物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存货人在获得仓单后,为尽快将仓储物出卖获利,常常通过转让仓单的方式代替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是对仓储物真正享有经济上利益的人。仓储物在仓库中所处的状态究竟如何,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
  (2)检查即对仓储物进行检验和查核,包括数量上的清点,重量上的过磅,质量上的检验等。抽取样本即从一批同类货物中随机地选择一定数量的质物并转归仓单持有人占有和处分。仓单持有人取走样品的用途在所不问。
  (3)对于仓单持有人在不当的时间里要求开仓检查;或者其检查行为会给仓库或同一仓库内的其他仓储物造成损害;或者其抽取的样本数量过多,相当于部分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予以拒绝。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保管人也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仓单持有人,例如,为仓单持有人的检查腾出空间,给付相关的技术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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