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4日,被告北京有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南北笑星火辣辣》节目组与原告刘伟签订聘请主持人合同书。合同条款如下:(1)甲方(北京有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南北笑星火辣辣》节目组)聘请乙方(刘伟)为大型综艺喜剧栏目《南北笑星火辣辣》(每周一期,总长度50分钟)的主持人,乙方在节目中的著作权、肖像权及人物、服饰造型等二度开发利用权均归甲方所有。(2)甲方节目原则上每半个月录制一次,每次录二期,录制时间为两天,全天候彩排一天,录制一天(节目录制的具体时间双方事先议定)。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彩排和录制地点,不得随意变更和借故延误甲方节目的正常录制和播出。(3)为了保证节目达到一定的艺术质量,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的节目策划和创作(主要是主持人串词的设计),并根据节目需要不断完善自己的主持水平,整体上体现较强的喜剧风格,服从和努力实现总导演的创作意图。(4)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暂定为一年(2000年12月19日至2001年12月19日),若双方合作愉快均需考虑优先续约权。(5)甲方按人民币8000元/期支付乙方劳务酬金。录制一期结算一期。(6)若节目在北京录制,甲方不负责乙方的交通费;若节目需要在北京以外的地方录制,甲方负责报销乙方往返的交通费用,节目排练和录制期间的食宿开支,由节目组统一安排。其他开支费用均由乙方自理。(7)甲方保证在节目彩排和录制前一星期送达乙方有关节目的策划文案和台本。(8)乙方签订本合同后,不得借故任何理由(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违反本合同。否则,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的节目正常录制和播出,乙方需赔偿甲方节目100%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政治影响。若甲方违反本合同,则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100%。(9)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法律纠纷,在甲方所在地解决。
(10)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协议签订后,至2001年4月初刘伟共录制节目13期,节目组按合同规定支付了13期的报酬。
但在录制完第十三期节目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问题发生分歧,中止了合同的履行。2001年4月19日,刘伟的委托代理人就北京有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的违约行为发出律师函进行交涉。刘伟于2001年5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称:2000年12月4日,我与两被告共同成立的《南北笑星火辣辣》节目组签订了《聘请主持人合同书》,由节目组聘请我担任大型综艺喜剧栏目《南北笑星火辣辣》的主持人,该节目每周播出一期,每半个月录制一次,每次录制两期;双方合作期限从2000年12月19日至2001年12月19日,节目组按人民币8000元一期向我支付劳务酬金,录制一期结算一期。双方均不得借故违反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在签订聘请合同后,我为支持与配合节目组的工作,推掉了很多其他节目的邀请和演出机会。节目播出后,获得了广大观众的喜爱,收视率一直排在众多节目的前列。
但在录制完第13期节目后,节目组在没有任何理由并且没有给予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节目的主持人。节目组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没有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擅自违约,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因节目组严重违约,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现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2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北京有线电视台答辩称:我方严格履行了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该合同并未约定刘伟为该节目的惟一主持人,也未约定必须录满52期节目。刘伟在录制节目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工作,违约在先,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双方合作出现纠纷的情况下,我方多次与刘伟联系要求履行合同,但均被拒绝,不得已我方更换了主持人,过错完全在刘伟一方。刘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聘请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刘伟为节目的惟一主持人,而且在实践中,该节目一直存在两个主持人同时主持的情况。合同约定节目每半个月录制一期,其用意是在有特殊情况时,将对节目主持人进行变更。因此,合同并没有约定刘伟必须录满52期节目。给付报酬的方式是录制一期结算一期,而刘伟在录制了13期节目后,未向我方提供过任何劳务,仍要求支付报酬,没有道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一直按照约定按时支付酬金,为节目的正常录制、播出及双方的合作做出了努力。但刘伟却不能依照合同的约定参与节目的策划和创作,没有为达到节目艺术效果做出应有的努力,同时在录制节目期间突然要求出国,打乱录制计划,致使我们不得不临时更换主持人。后在双方合作出现分歧的情况下,我方曾以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地与刘伟联系,力图实现合同目的,但刘伟却拒不接受我方提出的任何解决方案,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综上,我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刘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同意刘伟的诉讼请求。
【审判】
在诉讼期间,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的委托代理人于2001年6月26日分别用信件和传真的形式向法院和刘伟的代理人表达了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内容。2001年8月6日,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的委托代理人用传真的形式向法院和刘伟的代理人承认其违约,并提出了解决纠纷的调解方案。
海淀区人民法院还查明:《南北笑星火辣辣》节目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两被告承担。北京有线电视台已合并到北京电视台,但其相关法律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诉讼期间北京有线电视台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南北笑星火辣辣》节目组与刘伟签订聘请主持人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承认的事实,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中止履行协议是由于两被告《南北笑星火辣辣》节目组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11月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两被告共同赔偿刘伟经济损失104000元。
二、驳回刘伟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审判决,未上诉。
【评析】
一、关于合同的性质问题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聘请主持人的聘用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分阶段、分次数持续一年内履行完毕,即刘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根据合同的要求主持节目,两被告组成的节目组对刘伟主持的节目进行录制并播出后,按合同确定的标准向刘伟支付劳务报酬,因此,该合同的性质是继续性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和主持节目的特点,应当能够认定刘伟所主持的每一期节目,虽然同合同约定的其应当主持的52期节目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和整体的一致性,但每一期节目的内容是不同的,各期节目的内容没有内在的连续性,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单独作品的性质。也就是说,根据双方约定,刘伟每主持一期节目,如果播出,两被告即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向刘伟支付报酬;刘伟未参与节目的策划和主持录制节目,则两被告不应当向刘伟支付报酬。这体现了等价有偿、按劳取酬的原则。在审理该案时,合议庭认为,由于刘伟所主持的每一期节目都能够独立存在,合同约定的连续主持节目的内容不能否认合同内容中每期节目所具有的独立性。如果合同的内容是分阶段、分期限能够单独成立独立完成,合同履行中某一阶段上的违约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时,继续性履行合同的违约方仅应对已过履行期限而未履行的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对期限尚未届满的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