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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买受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123发布时间:2015年9月23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买受人,出卖,违约金,履行,损害赔偿,价款
  1、拒绝支付价款
  买受人有权依同时履行的抗辩,在出卖人完全转移权利之前拒绝支付价款。
  2、主张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未为权利转移行为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为无负担的所有权转移。如果所有权转移义务的履行为出卖人主观不能,买受人不能证明的,可要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免付价款;买受人不能证明的,只有在出卖人迟延履行时,才可解除合同。出卖人已为部分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为权利转移或者负担的除去。出卖人主观的部分履行不能时,买受人有权按比例减少价款、要求部分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当部分不履行对买受人无益时,买受人可返还标的物,而要求免付价款或者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3、主张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有关于权利瑕疵和违约金约定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违约金,出卖人应依其约定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在当事人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情形下,买受人不能主张违约金。
  4、主张损害赔偿
  买受人因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而受损害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出卖人赔偿其所受损害,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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