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0月17日,北京大中电器公司因提供商品中作虚假广告宣传,而被判令按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双倍赔偿。
原告邰先生诉称,4月24日,电器公司知春路店创维液晶彩电销售员拿出事先印好的宣传彩页并根据上面的说明向原告介绍创维22lea液晶彩电的性能,彩页的主要规格参数比其他品牌相似价格的液晶彩电的主要参数高很多,故购买22lea彩电一台。购买后发现彩电型号为22leatv且说明书上显示主要规格参数与宣传彩页上的相差甚远,电器公司在宣传彩页上故意夸大该款彩电的规格参数,造成该品牌该款彩电的性价比大大高于其它品牌彩电性价比的假相,诱骗消费者购买该品牌的该款彩电,严重侵犯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构成了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买卖合同,电器公司将购买彩电无条件予以退货并赔偿原告所购买彩电的一倍价款,即3949元。
被告辩称,邰先生当时买的是型号是22leatv,公司的行为不存在欺诈,且买卖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双倍赔偿,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销售人员提供的宣传彩页型号为22leatv与原告购买的彩电22lea型号彩电性能存在较大的差异,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22lea型号与22leatv型号彩电同时存在,举证期内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创维电视不存在型号为22lea的彩电。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