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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行合同

12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3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根据全面履行原则,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债务,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可以部分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对损害其利益的部分履行予以拒绝。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债务人希望部分履行,而部分履行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则不能拒绝,如拒绝受领应承担迟延受领的责任,承受迟延受领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当然,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判断可否提前履行的关键在于部分履行是否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利益应为重大利益,如果部分履行仅仅使债权人增加了有关的费用,则不能因此认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它只涉及到这些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另外,对于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方式,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即如果部分履行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一次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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