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卖房后不办过户手续,房主成被告
2008年4月,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2009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房屋价款、付款期限、定金、违约金等予以约定。
双方约定:张某以18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郑东新区一套面积18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卖给程某,房款付清前张某要把一切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办理产权过户以前,程某付清150万;办理产权过户后,程某再付30万元。程某先付20万元的定金,若程某不能依约支付房款,2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如张某违约不卖给程某,张某赔偿程某100万元。
协议签订当天,程某支付给张某定金20万元及房款1万元。
协议签订后,程某按照协议约定,陆续支付了150万元购房款,但张某却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调不成,程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则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1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审理】房屋还有共有人,房子被卖不知情
开发区法院查明,争议房产还有一名共有人刘某,刘某是张某的母亲,刘某对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认可。“签合同的时候让程某看了房产证,他知道房屋有共有人,在这种情况下签了卖房协议。现在是共有人不愿意卖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在程某。”张某在法庭上辩解。
根据《物权法》规定,作为房屋共有人,张某和刘某对争议房屋共同享有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卖房人张某称自己签卖房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刘某,刘某也表示自己对卖房不知情,而买房者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签协议时张某获得了刘某的授权或者认可,因此对第三人刘某来说,他们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对于张某之前的陈述,法院不予认可。
【结果】卖房者不诚信,被判支付100万违约金
在法庭上,张某表示,2009年他因为做生意需要用钱,将争议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又称程某如果还想买这套房子的话,可以按照200万元的价格交易。据此,法院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张某违约造成的,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张某违约不将房子卖给程某,需要赔偿程某100万元的违约金,实际上是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现在争议的房产价格上涨较高,买房者程某未能获得房屋增值利益的机会,判令张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既能弥补程某的损失,也体现了对张某不诚信行为的适当惩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程某购房款1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程某违约金100万元。张某不服,上诉。郑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