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与村民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因修路需要砍掉了村民种植的树木,此后村委与村民口头同意延长承包期限,但未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日前,当村委以原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已满为由要求村民归还林地时,被法院判决驳回。
1995年4月6日,原告某村委与被告卜某及同村其他三位村民卜某某、康某、张某签定机动田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卜某与其他三人自1995年4月6日承包本村村南公路林地栽种树木,承包期限10年至2005年4月6日止,双方约定按树木款村委3被告方7分成,以此抵当合同承包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与其他三位承包人均在承包林地上栽种树木,但被告卜某及其他三承包人手中均没有该承包合同。
1997年因村委修村南公路将被告承包林地所在公路加宽,原告将被告及其他三承包人的树木砍伐,砍伐后未对被告及其他三承包人给予补偿。被告及其他三承包人多次找原告负责人协商因公路加宽给被告砍伐树木造成的损失问题,当时的村委负责人同意被告承包的林地期限同本村小沟北边的承包期限相同,即从1999年3月19日至2014年3月止。公路修好后,被告卜某及其他三承包人于1999年春天在所承包林地上栽种上杂交杨树。2006年4月25日,原告以被告及其他三承包人的合同到期为由,要求被告及其他三承包人砍伐所栽种树木,因被告卜某与卜某某认为合同未到期,不同意村委要求砍伐树木的要求至今未砍伐其承包林地上树木。其他两位承包人康某、张某同意了村委的意见,并于2006年4月25日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拍卖其所承包树木并分别其中的30%。
法院认为,1997年村委因加宽公路给被告砍伐树木且未对被告进行补偿,经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原告当时的村委经协商后同意延长被告的承包合同期限,与本村小沟北边1999年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15年相同,双方达成口头变更合同协议,双方的承包合同应视为已变更,被告卜某的合同期限应自1999年春天起算,双方承包合同应至2014年到期。原告以上届村委未将合同变更情况告知本届村委为由不同意被告变更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原告上下届村委的交接问题是其工作问题,不能以此对抗被告的合法利益,且合同签订后,合同只在原告处存放,被告等人手中无该承包合同。因被告的承包合同未到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倒出所侵占的公路两旁的林地,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得树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