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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23发布时间:2013年9月25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指的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这里的不可预见指的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而不能依据当事人自身是否预见到了事件的发生来确定。例如,打钻孔桩的时候,在20米深处遇到一块孤立的岩石,使得钻孔无法进行,造成了损失。该事件可以称为不可预见,因为再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这里会存在一块孤立的岩石。
  2.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该事件的发生,但是也无法制止其发生。例如,尽管当事人收到了地震的预报,但是也无法避免地震的发生,这就是无法避免。如果事件通过当事人的努力是可以不发生的,即使发生了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3.不能克服
  不能克服指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消除或减弱该事件的负面影响。例如,发生了地震,当事人无法将已完工程移离地震地区,只能任其坍塌。如果通过当事人的努力可以将损失避免,对于这部分损失而言,该事件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各国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更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
  (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
  (二)通知与减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1.约定的免责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法定的免责
  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重点解析]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2.在《考试用书》中,“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两大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水灾、火灾、地震、瘟疫等;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暴乱、武装冲突、罢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这部分内容仅作一般掌握即可。
  3.应当注意,尽管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并不是发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全部免责,有的时候会得到部分的免责。例如,承包商承包的是一条公路,全长100公里,因其中3公里的范围内发生了地震导致承包商工期延误,则承包商只能就受到地震影响的局部免责。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 任。
  本节典型习题
  1.2005年2月2日王海与李俊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海将自己惟一的挖掘机租给李俊,租期为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但是在2005年2月25日王海却将此挖掘机租给了李林,租期为2005年2月25日至2005年6月25日,则(b)。
  (a)王海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李俊在2005年2月25日即可要求王海承担违约责任
  (c)李俊在2005年3月1日方可要求王海承担违约责任
  (d)李俊在2006年3月1日方可要求王海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合同,王海应当向李俊支付违约金50万元,但是李俊的损失只有50元,则(c)。
  (a)王海可以只支付50元违约金
  (b)王海必须全部支付50万元违约金
  (c)王海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d)王海须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50元损失
  3.王海与李俊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则如果王海违约,则李俊(d)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
  (b)只能选择适用定金
  (c)可以既选择违约金,也选择定金
  (d)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
  4.下面的行为中属于违约的是(b)。
  (a)建设单位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
  (b)因不可抗力导致承包商没能按时竣工
  (c)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d)建设单位未经验收就使用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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