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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未成立车停单位大院被盗自担责

123发布时间:2014年3月26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读者袁先生问:
  我朋友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6年4月,他和往常一样将车停在自己的单位大院内。第二天早上,当他准备出车时,却发现车不见了。他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向门岗调查得知,头天午夜,有人开车出去,门岗以为是他开车,便开启电动门放行。我朋友认为门岗未按单位门岗职责条例尽到保管责任,遂起诉要求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单位则认为,自己单位与袁某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协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法院会支持我朋友的诉讼请求吗?
  答:该案的关键是该单位与你朋友之间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保管合同更是实践合同。你朋友主张该单位赔偿的理由是门岗职责条例有门岗要保护财产规定,但门岗职责条例是约束门岗的对内规定,并非是向外的公开承诺,况且保管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自保管物交付时始得成立。从此案看,二者之间并没成立保管合同,你朋友的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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