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赵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张先生投保寿险和重大疾病险,但张先生本人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书面同意。2009年2月,张先生被诊断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住院治疗。张先生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后双方闹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
2007年5月21日,赵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填写了投保书,被保险人为丈夫张先生,险种为寿险和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赵女士投保后,支付了2007年、2008年的保险费合计6100元。2009年2月2日,张先生身体不适住院,经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和Ⅱ型糖尿病。出院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曾找赵女士谈话,赵女士表示她为张先生投保,张先生并不知情,投保书上张先生的签名也是赵女士代签。保险公司认为赵女士的投保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56条有关保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费》第56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赵女士为丈夫投保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含有因被保险人身故为条件给付保险金的约定,但赵女士投保此保险时,张先生并不知情,投保书上的签字也并非张先生本人所签,张先生也未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因此该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因该保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险费,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赵女士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