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渊源——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至罗马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
内涵——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