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之二)》粤劳综〔1995〕124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参加升学、自学、资格等方面的考试,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符合条件的公民参加上述考试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禁止,或以劳动合同期未满为由而不准职工参加有关考试。职工因入学而需要离开用人单位的,应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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