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基本险中有一般货物险和特别货物险两类。一般货物险中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特别货物险分为散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两种。在两类五个险种中,投保人必须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从中选定一种作为基本险。在此基础上,如果投保人愿意,可以选择一些附加险投保。没有投保基本险的保险合同无效。
平安险
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用语,来源于国际保险市场的“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 p. a.) ”,原意是“不负责单独海损”,即保险人只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负责单独海损。但是在今天的海上保险实务中,平安险不负单独海损责任的原则已经有所改变。保险人对于特定意外事故 ( 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 ) 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
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平安险中,保险人承保 8 个方面的保险责任: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
由于平安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责任最小的一种险别,其保险费率也最低,一般适用低值、粗糙、无包装的大宗货物,如木材、矿砂、废钢材等的海上运输。
⑶一切险水渍险
水渍险在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其英文是“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 a.) ; ”,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水渍险中,保险人承保 2 个方面的保险责任:①承保上述平安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②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的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原料等。
一切险
一切险源于英文“ all risk (a. r.) ”,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其保险费率也最大。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中,保险人承保 2 个方面的保险责任:①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演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②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说的是货物以外客观存在的可能发生的危险。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业的发展,可能造成货损的外来原因在日益增多,如碰损、串味等。为适应投保人对外来原因致损货物的风险而寻求保险保障的要求,保险人设立了一系列附加险。所以,一切险实际上是平安险、水渍险和普通附加险的合并。
散装桐油险
海上运输散装桐油险是专门以散装桐油作为保险标的物的一种海上货物运输险种。它承保散装桐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各保险公司开办的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 1981 年 1 月 1 日修订的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为依据。
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除了承担一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外,还承保下述各项损失和费用: (1) 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 ( 超过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部分 ) 的损失 ( 以每个油舱作为计算单位 ) 。 (2) 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的损失。 (3) 被保险人因对遭受承保风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
冷藏货物保险
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专门适用于冷藏货物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我国各保险公司开办的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 1981 年 1 月 1 日修订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为依据的。具体内容包括: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它们的保险责任,分别为一般货物险中的水渍险和一切险加上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 24 小时以上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一般货物险的除外责任
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⑤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由于上述除外责任均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以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消耗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人将这些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冷藏货物险的除外责任
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在一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除外责任: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热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败;②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坏等。 散装桐油险的除外责任
散装桐油险的除外责任与一般海洋运输货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一致。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承保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亦称普通附加险,它们包括在一切险之中。若投保了一切险,就无须另行加保。若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则由被保险人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选择一种或几种附加险,经与保险人协议加保。
我国保险公司现在经营 11 种一般附加险,具体险种的适用范围和承保风险如下:⑴偷窃、提货不着险。在该险项下,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因被偷窃,以及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人对于偷窃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必须在提货后 10 天内申请检验,而对于整件提货不着,被保险人必须取得责任方的有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才予赔偿。⑵淡水雨淋险。该险专门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淡水或雨水造成的损失,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发生损失后的 10 天内申请检验,并要以外包装痕迹或其他证明为依据。⑶短量险。该险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损失或重量短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包括货物在途的正常损耗。被保险人对于包装货物的短少,应当提供外包装发生破裂现象的证明;对于散装货物,则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⑷沾污险。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与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或混进了杂质,影响货物质量所造成的损失。⑸渗漏险。该险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以及用液体储运的货物 ( 如酱渍菜等 ) 因液体渗漏引起货物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⑹碰损破碎险。该险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货物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⑺串味险。该险主要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在运输过程中配载不当而受其他物品影响,引起的串味损失。一般用于易发生串味损失的食品、粮食、茶叶、中药材、香料、化妆品等货物。⑻受潮受热险。该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骤变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原因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热或发潮导致的损失。⑼钩损险。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 ( 一般是袋装、箱装或捆装货物 ) 在运输过程中用钩子装卸,致使包装破裂或直接钩破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对包装进行修理或调换所支出的费用。⑽包装破损险。该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造成包装破裂所引起的货损,以及因继续运输安全的需要修补或调换包装所支出的费用。⑾锈损险。该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生锈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一般不就裸装的金属材料承保锈损险。
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普遍适用的。罢工险与战争险的关系密切,按国际海上保险市场的习惯,保了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所以一般被保险人在投保战争险的同时加保罢工险。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 1981 年 1 月 1 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规定,战争险的保险责任包括:①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②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③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④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包括:①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予或热核制造的武器 ( 如原子弹、氢弹等 ) 所致的损失和费用;②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附加险。我国保险人对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②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③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以导致货损的某些政府行为风险作为承保对象的,它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投任何基本险,要想获取保险人对政府行为等政治风险的保险保障,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保险公司开办的特别附加险现有 6 种:⑴交货不到险。该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 6 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因为造成交货不到的原因并非运输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 ( 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 ) ,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同时,由于该附加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所承保责任范围有重叠之处,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规定,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在交货不到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⑵进口关税险。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但是,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货物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度根据本国进口税率确定,并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分开,在保险单上另行列出。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关税损失部分的赔付以该保险金额为限。投保进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是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的。⑶舱面货物险。该附加险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一般来讲,保险人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和厘定保险费时,是以舱内装载运输为基础的。但有些货物因体积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为对这类货物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可以加保舱面货物险。加保该附加险后,保险人除了按基本险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外,还要依舱面货物险对舱面货物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舱面货物处于暴露状态,易受损害,所以保险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⑷拒收险。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投保拒收险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 ( 特许证或许可证或进口限额 ) 。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后至抵达进口港之前的期间内,进口国宣布禁运或禁止进口的,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将该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所增加的运费,且以该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同时,拒收险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在生产、质量、包装、商品检验等方面,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果因被保险货物的记载错误、商标或生产标志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规定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⑸黄曲霉素险。该附加险承保被保险货物 ( 主要是花生 ) 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按该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有责任处理被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⑹出口货物到香港 ( 包括九龙 ) 或是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这是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所开办的一种特别附加险。它对于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 ( 包括九龙 ) 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附加险是一种保障过户银行权益的险种。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向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以,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相应地,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收货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担火险责任。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 30 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