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销售商在遭遇供货商起诉归还货款时,以产品质量有瑕疵欲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供货商赔偿损失的反诉案件。
经审理查明,姜某为安徽省英雄坊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天地英雄”牌白酒的江西省铅山县代理经销商。2008年5月,姜某与徐某达成口头代理协议,由江某出资在当地租赁店面并装潢,供徐某销售“天地英雄”品牌系列酒,并约定徐某只能从江某处进货且只能销售“天地英雄”品牌系列酒。2009年4月13日,江某应徐某要求,为徐某提供了“天地英雄”品牌各类酒水307箱,共计货款45037元。
此后江某急需用钱,多次要求徐某归还货款,但徐某均以酒未卖完为由拒付。姜某无奈之下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货款并解除供货合同。徐某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其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法归还货款,便编造“天地英雄”酒产品质量不合格,该酒厂现正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正是姜某在买卖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该酒滞销的理由,不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库存的酒水还要求姜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徐某的反诉主张无任何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纯属徐某编造谎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拖欠货款拒不归还的行为已经违约,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徐某与姜某的供货合同,由徐某归还货款450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