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逾期二十日不缴纳租金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该约定是否有效?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逾期二十日不缴纳租金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该约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约定了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出租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而第二百二十七条是对出租方与承租方就合同解除条件没有明礁约定的情况下,法定的解除情形。虽然在合同法分则当中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进行了规定,但也不能因此认为当事人没有自行约定解除条件的权利,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是有权利自行约定的,法律只是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条件进行了规定,并不排斥当事人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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