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买给了两个人,这样的事谁都不想遇到,但时有出现。那么,一旦发生了一房两卖,购房者应该怎样处理呢?
案情介绍
前年,李先生以30万元价格从某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订有商品房买卖契约,房屋于当年12月交付李先生,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去年8月,房屋开发商故意隐瞒此房已售李先生的事实,又将此房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黄先生,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黄先生拿到了该房产权证。此后,黄某长期在外地。而李先生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搬入居住。黄先生回来后,与李先生发生纠纷,双方均主张拥有该房产权。
律师分析
律师贺俊认为,因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黄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而李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虽完成了交付房款和房屋的义务,但因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不具有公信效力,不能对抗原告对该房的所有权。
律师点评
贺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开发商一房二卖、恶意违约的案件典型。本案中,黄先生最后可以赢得官司,因为其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但第一买受人李刚的权利应如何得到保护呢?根据规定,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如何确定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李先生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除此之外,李先生还可以对开发商的恶意违约行为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
据介绍,有5种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这5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买房者除可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贺律师说。